本书以“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为题,旨在顺应时代发展,响应文化产业需求,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与国内《著作权法》修订进程,弥补相关研究的薄弱环节。就某种意义而言,对该论题的全面审视并非仅仅出于对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的形式追逐,也并非只是对个体私权的浪漫主张,真正更为重要的是,对信息传播技术挑战、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大背景下新生问题的敏感察觉和理性回应。 当前全球实体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背景下,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文化产业异军突起,逐渐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内近年来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为15%以上,大大高于同期GDP增速。其中以电影、音乐、舞台表演等形式为代表的视听表演产业尤为引人注目。无论是国内电影市场票房连续5年以超过30%的幅度高速增长。2017年全国电影总票房达559亿元,丕是某热门电视剧累计高达414亿次的网络播放量,鲜活而震撼的数据刷新着产业和资本的关注焦点。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产业在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的同时,也引发了新一轮对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构建的深度思考—一如何构建科学高效的利益分享机制,激发多元主体的持续投入热情。2012年6月在我国北京成功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为视听表演者权利制度带来全新契机。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1世纪推出的首个国际条约及新中国成立后首个在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该条约结束了表演者在视听表演领域无法受到全面保护的历史,填补了视听表演者国际保护制度的空白,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国际法律框架。该条约的达成历时16年之久,深刻反映了视听表演者群体与制片者群体所代表的产业利益之间的博弈与较量。我国已于2014年4月批准加入《北京条约》,如何对标检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既有制度,确保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既接轨国际又不脱离国情实践,是巩固条约成果、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的必然要求。 为主动适应新时代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的新形势,我国《著/y::e懶B/Q(研町1《又化广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的新彤势,讹图qL;G,之无愧的热点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及行使的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视听表演者的保护却因“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模糊分类而分野治之,“同演不同权”的局面导致视听表演者权有自专有权降格为“署名权”+一次性“获酬权”的尴尬与风险。这不仅是对视听表演者个体权利的折损与侵噬,也是对健康稳定的文化市场体系的漠视与破坏。如何在立法层面完善相应规则,既充分尊重个体私权,又全面注重传播者与投资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衡平,实现保障视听表演者权利与促进产业发展协同共赢,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题。 在前述背景下,本书以“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研究”为题,在开篇提出问题并找准焦点之后,通过回顾《伯尔尼公约》及其之后的邻接权条约历史,挖掘视听表演者权从萌芽到全面完善的成长历程,揭示了视听表演屎护的艰难取得不仅是表演者群体利益追求的目标,也是视听表演产业多元主体博弈选择的结果。本书综合解析了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指出应避免所谓“等级关系理论”与产业资本强势介入而产生的“权利势差”二者共同对视听表演者权的倾轧。明确权利体系架构中的价值指向后,本书以典型国家的成型制度和《北京条约》为蓝本,尝试对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构建中的细节问题予以剖析。后,本书立足我国文化发展与产业实践,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讨论,重点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二次获酬权”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并提出相应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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